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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尹鸿:网络剧与电视剧的规范应有差异化

2016-04-11

      全国电视剧行业年会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罗建辉司长在“网络剧的发展与管理”的主题报告中,着重强调了网络剧审查和监管的问题。“线上线下标准统一,电视不能播什么,网络也不行”的规定,随后引发电视剧和网剧制作行业的地震。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尹鸿发表于人民论坛的《网络剧的底线可以比电视剧低吗》一文中,对于网络剧和电视剧的审查标准是否应该相同进行探讨。他认为,从电视和网络的不同传播方式、不同受众门槛、不同受众构成几个方面来看,电视剧与网络剧的规范,的确应该具有一定的差异化。网络剧可以更加开放、更加多样,而电视则会更加正统、更加主流。


附:尹鸿《网络剧的底线可以比电视剧低吗》


        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超速发展,网络和移动视频用户快速增加,中国的网络视听节目近年来出现了井喷式增长。网络剧、网络微电影、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网络脱口秀风起云涌,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影响力日益提升,单部产品浏览就可能达到几千万甚至过亿人次,已经具备超出传统电影和电视剧综合影响力的可能。


         同时,一些网络视频内容存在暴力、色情、低俗等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和行业管理部门高度关注,《太子妃升职记》《上瘾》《盗墓笔记》等多部热播网络剧被勒令下线或修改。


网络剧等文化形态,该如何规范、谁来规范、用什么标准规范,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网络剧是不是应该与传统媒体播出的电视剧在规范标准和规范程序上一致,更是值得从观念和操作层面上进行探讨和分析。


热播剧下架引发对网络剧自审自播、备案审查模式的争议


        随着网络剧传播范围的扩大,它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具有大众影响的文化产品。因此,按照当下核心的政治原则标准、伦理底线标准、社会安全标准对网络剧进行规范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宪法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基本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


         在这一点上,网络剧与传统媒体应该说并无两样。实际上,在世界各国,对面向公众的大众文化商品都会有基本的“底线规范”,只是在欧美国家更多是通过健全的多层次法律体系进行规范,规范方式一般不采取前置的“检查制度”而采取事后的“法律惩戒”。这种后置的法律规范由于强度高,往往可能转化为对信息制造者和传播者的前端压力。


         但在中国,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法规执行能力不足,加上社会状况相对复杂,“无法可依”造成依法管理难以操作。所以,中国基本采用的还是前置审查的规范模式。


        而网络剧与电视剧的前置审查程序目前还有明显的差别。网络剧等网络文艺产品基本是采用自审自播、备案审查方式进行规范。播出平台对所播产品的内容负有审查监管责任;而如果播出内容出现争议,则由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审议,提出整改或播停要求。


       前段时间《太子妃升职记》《上瘾》的下架和修改,就是按照这样的程序规范的。总体来看,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规范模式。一则强化了播出平台的主体责任,缩短了规范的程序和降低了规范的不确定性,有利于播出平台在负责任的前提下,提升对网络剧等相关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二则也为最终规范留出了裁决权,可以有效纠正网络剧等产品可能出现或者未经预料到的“负面性”。这种相对灵活的规范程序,虽然多少增加了内容安全的风险性,但也大大扩展了内容创新的空间,对网络文艺的发展繁荣有着正面的作用。


          近年来,在这种规范方式引导下,各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剧从整体上来看,在伦理观、社会观、审美观方面呈现出“主流化”趋势,出现了《蜀山战纪》《活着再见》《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江湖学院》等既有网络特点又符合主流价值标准,同时还产生了广泛市场影响的网络剧,甚至与电视的播出标准已经基本接近,网络电影《煎饼侠》同时也成为了获得公映许可的影院电影。


        网络剧本身正在经历从粗放到精致、从亚文化到主流文化的发展过程。网络剧不仅高端作品品质有所提升,而且整体的底线水准也有所提高。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目前这种管理模式仍然可以起到推动网络文艺发展的积极作用。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一规范模式,使之能够可持续地促进网络文艺的健康发展。


网络剧与电视剧的规范方式应该探索同中求异


        电视是一个“零门槛”大众传播媒介,覆盖广、普及高,基本不需要观众主动选择就可以收视,而且瞬间同步可以达到不同年龄、不同教育程度同时接受的“大众传播”效果。这种零门槛、同步性、大众性的传播特点,注定了电视(开路)在全世界都是规范最为严格、底线最为苛刻的媒介形式。在这一点上,欧美国家甚至比中国对电视的法律规范还要严格,比如黄金时间对暴力血腥镜头、吸烟喝酒场面、广告内容、明星行为等都有更加严格的限制。


        而网络剧的传播方式与电视剧相比,有三个明显区别:第一,如果电视是被动接受的话,网络剧则是主动选择,因此它提升了接触门槛,至少大部分未成年人不会在不经意间接触到网络信息,这种主动选择的“门槛性”导致其伦理和审美标准可以以成年人的思维判断力为底线。


        第二,如果电视是同步的空间传播、一次到达的话,那么网络剧则是延时的时间传播、累计达到,因而网络剧的影响力通常需要通过点击的积累才能形成大众传播,其时效性相对更低,如果内容出现问题,可以有一定的管理缓冲余地,其产生负面影响的程度相对较低。


        第三,如果电视是大众传播的话,那么网络剧则更偏向于分众传播。大众传播的受众差异大、分歧多,一些相对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完全相反的争议,甚至导致意见冲突,但网络剧的受众则相对聚集,不同的受众群会选择不同的网络剧,往往是人以群分、剧以类聚,认知差异导致的社会意见冲突现象也会减少。


         因此,从电视和网络的不同传播方式、不同受众门槛、不同受众构成几个方面来看,电视剧与网络剧的规范,的确应该具有一定的差异化。


        当然,网络剧与电视剧规范的差异化,仅仅是指在规范程序和规范标准的把握上有一定的区别度,但在政治底线、伦理底线、审美底线方面,则正如有关方面所说的那样,“传统媒体不能播的,网络媒体也不能播”。换句话说,核心价值观的底线无论是网络剧或是电视剧,都是不能突破、必须坚守的。


         但是在非核心价值内容上,特别是随着社会发展不同年龄阶层职业的人接受度、理解力都有明显差异的内容方面,网络剧自然可以更加开放、更加多样,而电视则会更加正统、更加主流。电视剧的相对正剧化与网络剧的相对多样化,相辅相成、交映成趣,本身也体现了当代文化的多元性和丰富性。


         在中国,互联网视频传播平台虽然是商业媒体,但“寡头垄断”格局基本形成。一方面互联网企业是否能够有效地、负责任地进行内容规范,对于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品牌建构都具有重大意义;另一方面,这些传播平台也会从初期的“爆发”式发展转变为“内涵”式发展,在商业利益驱动的同时,主动承担更自觉的社会责任和文化责任。企业规模越大,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就会更加紧密。


         所以,虽然目前网络剧领域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现象明显,但大浪淘沙之后,网络剧必然会在社会各种力量的推动下,也包括在不断完善的相应法规制约之下,成为中国文化内容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天这样一个社会快速发展、文化日趋多元的时代,给网络剧规范一个健康的方向,同时开放一片自由天空,受益的终将是文化的消费者,以及一个更加理性、宽容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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