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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电影业将可能发生的七个变化!

2016-04-11

         近日,网络中有消息传言“以后拍电影不需要报批了,全国人大将立法取消电影拍摄许可证”,电影局局长张宏森对此没有给予直接应答,但他回复记者:《电影促进法(草案)》仍在征求意见中,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电影行业立法一直是颇受公众关注的事件,去年10月份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目前仍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电影局局长张宏森对此没有给予直接应答,但他回复记者:《电影促进法(草案)》仍在征求意见中,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而近日网络中有消息传言“以后拍电影不需要报批了,全国人大将立法取消电影拍摄许可证”,这个说法虽然目前还没有得到正式官方认可,但其中的预测是值得分析的。


变化一: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


预测影响:市场准入门槛降低,更多企业拥有《摄制许可证》


         据2011年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但企业必须通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并拿到《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摄影完成两部以上公映影片,才可以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此次初审稿取消了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将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只要是具备电影摄制资金等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电影摄制许可证》。不过境外这一块尚未放开,境外企业、组织、个人均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变化二:取消一般题材剧本审查


预测影响:剧本审查过程简化,备案通过率提升


        此次初审稿进一步简化了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将电影剧本分为“一般题材“和“特殊题材”两类,其中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取消审查环节,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特殊题材的电影则需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变化三:审查应组织专家评审


预测影响:专家、企业可参与审查标准制定及执行


        对于电影审查具体标准,《草案》规定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且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布该标准。


        并且,电影审查应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企业、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


变化四:下放若干电影行政审批


预测影响:行政审批更高效,电影活动更丰富多彩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在就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草案未新设行政审批,并下放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变化五:禁止放映插播广告


预测影响:保障良好观影环境,尊重观众感受


        此次草案还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并给出具体惩戒措施:违反者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过这一惩罚幅度较之前的20万以下有所降低,也不再包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可能。


变化六:禁止无龙标影片参加影展


预测影响:地下电影不得擅自参展,违规导演将被禁五年


        选送到国外电影节、电影展的影片须有《电影公映许可证》已越来越成为一项公认法则,但还未有法律进行严格规定。此前娄烨、田壮壮等均曾因违规送展而被禁止拍片五年。


         此次草案则明确将这一规定写入法律,“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可以预见今后各大国际电影节也将更加重视中国参展影片是否通过了国内审查。


变化七:严厉打击偷瞒报票房


预测影响:偷瞒报票房现象减少,严重者或被吊销许可证


        偷漏瞒报票房一直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负面现象,尽管监管技术和力度一直在不断提高,却仍旧屡禁不止,前不久才刚刚盛传“幽灵场”传说。此次草案再次彰显了国家严厉打击该现象的决心,并给出了严格的惩戒措施: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除了上述几项重点举措之外,此次初审稿还包含不得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保障电影院用地需求、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提供帮助、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扶持农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电影活动等内容,全面调动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主体的积极性。



         实际上,在2015年10月份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中,对于拍摄条件的相关规定如下:“企业、其他组织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摄制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等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电影摄制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此后再未有正式文件提及拍摄许可证相关话题,更没有发现“取消拍摄许可证”的说法。


         但这则“取消拍摄许可证”的消息使得大众目光更为关注电影行业立法,去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今年3月4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也表达积极态度,她提到了关于电影审查的相关规定:“大家都关心电影审查制度,一个重要的基本共识就是要公开透明。所以在法律草案当中的规定是这样的,制定具体的审查标准时,要向社会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


       有业内人士解释,《电影促进法》将可能成为明年两会的热点议题,至于草案中的内容有何改进,目前完全无法下定论。


来源:新浪娱乐  何小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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